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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旅游投诉相关规定、旅游投诉须知
    • 发布时间: 2008-11-04     信息编辑: 小军
    • 一、旅游者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
      根据国家旅游局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,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必须符合下条件:

         (一)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
         (二)有明确的被投诉者,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
         (三)属于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。

      二、旅游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

         (一)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。    

         (二)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。

      (三)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丢失的。     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   (四)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。

          (五)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,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
          (六)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。

          (七)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
      三、旅游者书写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

            (一)投诉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、单位团(队)名称及地址。

          (二)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、地址。

          (三)投诉者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。

          (四)证据。合同、各种费用发票或收据。

      四、旅游投诉者的权力

     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为60 天(投诉时效期从投诉者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)。投诉受理期间,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;有权请求调解;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;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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