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旅游者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根据国家旅游局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,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必须符合下条件:
(一)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(二)有明确的被投诉者,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(三)属于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。
二、旅游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
(一)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。
(二)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。
(三)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丢失的。
(四)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。
(五)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,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(六)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。
(七)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。
三、旅游者书写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
(一)投诉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、单位团(队)名称及地址。
(二)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、地址。
(三)投诉者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。
(四)证据。合同、各种费用发票或收据。
四、旅游投诉者的权力
投诉者向旅游投诉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为60 天(投诉时效期从投诉者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)。投诉受理期间,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;有权请求调解;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;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。